央廣網合肥2月16日消息(記者周然)2月16日,安徽召開《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新聞發布會。
《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新聞發布會(央廣網記者 周然 攝)
為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推動長三角地區高質量、一體化發展,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出臺《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記者了解到,《規定》的出臺,是貫徹免罰輕罰等柔性執法工作理念的具體實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出,“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堕L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作出了“建立規則統一的制度體系”的重要部署。
近年來,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強化溝通、協調政策、制度共建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市場監管工作協同,積極發揮長三角地區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的示范引領作用。2022年,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推動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同議定,建立長三角地區統一互認的輕罰免罰制度,提升區域執法辦案一體化水平。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對分散于各種法律文件中關于輕罰免罰制度的內容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梳理、提煉,充分借鑒了長三角和全國其他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的經驗,是建立統一的長三角市場監管執法制度的首次破題。
《規定》的主要內容共十九條,重點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免罰輕罰規定的核心裁量要素進行了細化,以此推動免罰輕罰制度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為長三角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提供了統一規范、細化可操作的執法指引,為推動免罰輕罰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給。
何種情形可以判定為“違法行為輕微”,執法人員如何把握尺度和判斷標準?《規定》中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因素,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因素,及時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觀過錯的范圍、舉證責任、認定因素等,以及初次違法的定義和認定方式?;鶎訄谭ㄈ藛T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判定違法行為輕微這一情節時就可以“對號入座”,確保執法尺度的統一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