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交法庭就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當事人當庭主動履行判決結果,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27日,被告李某駕駛登記在被告穆某名下的車輛沿臨鄴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柏鶴集路口時,與由北向東轉彎的原告張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臨漳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無責任。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登記在被告穆某名下,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張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花費醫療費9萬余元。根據當事人申請,本院委托了鑒定機構對原告張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張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一處。后原告張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穆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辦理過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對事故責任認定、車輛信息及投保情況進行了審查,并及時聯系保險公司了解情況。案件基本情況明晰后,承辦法官與原告張某進行溝通,了解到本次交通事故對原告張某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張某的家庭已無力負擔高昂的醫藥費。為盡快化解糾紛,緩解張某的經濟壓力,避免矛盾激化,承辦法官在明確案件事實后,找準案件切入點,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對傷殘等級無異議,并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和解意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8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等35000元。
案件進行中,保險公司與張某達成和解并履行,但被告李某對其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有異議,為盡快做到案結事了,承辦法官結合案情向被告李某做進一步的釋法明理工作,向其詳細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及理賠項目計算方式,引導被告李某換位思考,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金額。
經本院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4531元,李某認可判決結果并主動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典型意義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屢見不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賦予了事故當事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強制保險責任是有賠償范圍,超出保險限額需要侵權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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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交警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明確責任分擔。核實車輛投保情況,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與保險公司和解,爭議較大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