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興”經營模式方興未艾,因特許而取得的品牌商譽附加、生產技術、經營模式、客戶資源等利益,使得這種經營模式得到投資創業者的廣泛青睞。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被告某石化公司泰州分公司(甲方)與原告泰興市新市東街加油站(乙方)簽訂合作經營合同,約定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其注冊商標、企業形象系統、經營管理模式等知識產權,開展加油站經營業務,合作期限為10年。合同還約定:甲方開通泰興新市東街加油站充值發卡業務,與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甲方按照乙方銷售量收取定額提成;合作經營加油站油品零售價格由甲方確定,與甲方其他臨近站點基本保持一致等。
合同簽訂后,被告曾開通原告充值發卡業務,后又取消原告充值發卡業務。2021年9月3日原告拆除與被告相關的標志標識、切斷控制系統,此后原告向被告購買油品均按正常市場價結算,不再按合同約定結算,2021年10月起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結算收益費用。原告認為,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被告在多個方面存在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合作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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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后,被告為原告開通充值發卡業務后又擅自取消,違反合同約定,該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考慮到原告已經拆除與被告相關的標志標識、切斷控制系統,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強制要求履行將導致更大的損失?;谏鐣洕瓌t,判決合同終止更符合雙方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知識產權)的企業,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合同。
本案涉及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問題。特許經營合同作為一種繼續性履行合同,應特別關注合同是否具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案考慮到原告早在2020年7月就向被告發出過解除合同通知,并于2021年9月拆除了與被告相關的標志標識、切斷控制系統,已不適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對于惡意違約,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進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守約方有權主張對方賠償其損失。希望以此裁判引導特許經營行業規范化、健康化發展,共建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